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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批筹近一年后,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以下简称“渔业互助保险社”)获批开业。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开业的批复》【银保监复〔2023〕55号】显示,同意渔业互助保险社以及辽宁、大连、广西、海南4家省级分社开业。
业内人士表示,渔业互助保险社是我国第五张相互保险牌照,也是中国保险市场上的第一家聚焦渔业风险的互助保险公司,是渔业互助保险重大体制改革的产物。其未来将为渔业从业者提供专属保险服务和保险产品,进一步维护渔业从业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中央一号文件2023年首次提及并鼓励发展渔业保险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渔业对环境和渔业资源状况具有高度的依赖性,是一种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活动。来自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以下简称“渔业互保协会”)官网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年底,全系统累计承保渔民1399.54万人(次),承保渔船100.71万艘(次),提供风险保障3.94万亿元,共计为1.45万名死亡(失踪)渔民、11.69万名受伤渔民以及11.32万艘全损或部分受损渔船支付经济补偿金78.22亿元。不过,相较近3万亿元的全社会渔业经济总产值、1700多万的渔民而言,保险覆盖范围显然远远不足。 二、业务范围高管均获批公开资料显示,渔业互助保险不同于一般的由保险人缴纳保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模式。而是由政府、保险组织(以渔业互保协会为主)、被保险人(渔业从业者)三方承担一定的保险金额,按照渔业互保条款,由保险组织负责承保,渔业保险各部门相互配合,坚持“互助共济”原则,减少渔业生产过程中损失的一种保险制度。 在业务方面,银保监会核准渔业互助保险社的业务范围包括:渔业行业内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银保监会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渔业互助保险社辽宁、大连、广西和海南分社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由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授权决定。 渔业互助保险社主要发起会员、初始运营资金出借金额和比例为:渔业互保协会出资1.65亿元,比例33.0%;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出资0.745亿元,比例14.9%;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出资0.7亿元,比例14.0%;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出资0.49亿元,比例9.8%;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出资0.45亿元,比例9.0%;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出资0.4亿元,比例8.0%;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出资0.35亿元,比例7.0%;河北省渔业互保协会出资0.215亿元,比例4.3%。 不仅如此,渔业互助保险社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也同时获得监管批准。 监管批复文件显示,核准杨斌渔业互助保险社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张竞渔业互助保险社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王琦渔业互助保险社辽宁分社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于洋渔业互助保险社大连分社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王长宏渔业互助保险社广西分社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胡晓红渔业互助保险社海南分社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2022年6月,渔业互助保险社曾公开招聘,招聘岗位包括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法律合规部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省级分社风险合规部负责人等。 三、探索特色互保经营和管理模式一直以来,渔业互保协会在服务渔业发展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此次渔业互助保险社成立之前,我国的渔业互助业务是以渔业互保协会(原为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为主体展开。在渔业互助保险社发起人中,渔业互保协会也是作为主发起会员之一。 公开资料显示,渔业互保协会1994年7月经农业部发起、民政部批准设立,是由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或为渔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开展渔业互助保险的社会组织自愿组成,实行互助保险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成立28年来,渔业互保协会及各地组织组成的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业务范围已经覆盖所有沿海、主要内陆省份和港澳流动渔民。其业务类型主要涵盖三类,包括渔船财产、渔民人身和水产养殖等保险服务。 近年来,渔业互保协会一直在积极探索新的业务领域和服务范围。比如,搭建渔民金融服务平台,破解渔民资金短缺难题;积极探索再保险途径,与多家财产保险公司建立共保机制等。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渔业互助保险的改革前两年已有政策支持。 记者注意到,为加快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工作,建立规范发展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2020年5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共同发布《关于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0〕16号】显示,农业农村部会同银保监会研究确定了“剥离协会保险业务,设立专业保险机构承接”的改革总体思路,形成了渔业互助保险系统整体改革方案。 上述文件明确,渔业互保协会牵头联合有关省(市)渔业互保协会发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该机构为专业性的相互保险组织,初始运营资金由渔业互保协会脱钩后和有关省(市)渔业互保协会以借款方式注入,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管和农业农村部的行业指导。遵循“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宗旨,开展渔业行业内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再保险等经银保监会核准的保险业务。 四、什么是渔业保险参考日本的渔业保险,主要可以分为渔船保险和渔业损失保险。 1、渔船保险 (1)渔船保险:第一,普通损害保险。保险责任为赔偿渔船因沉没、搁浅、火灾等事故给渔船的船体、设备等造成的损害(全损、部分损失),以及对渔船采取救助措施所需的救助费用。第二,满期储金保险。是指同时带有船舶损失补偿和储蓄性质的保险业务,保险人一方面对保险期间的船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在保险期满时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 (2)渔船货物运输保险:是指在渔船发生事故时,或渔船捕捞品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出现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3)渔船船主责任保险:是指当渔船在航行中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出现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费用损失时,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责任的保险。船主责任保险还有一些附加保险,包括渔具损失补偿特约险、海外油污损害赔偿特约险、船员遣返费用特约险、战乱特约险、渔船船员工资特约险。 (4)船员人身意外伤残保险:指渔船的船员(包括船主)在渔船上因意外事故死亡或下落不明时,或是因为意外出现后遗症时支付一定金额保险金的保险。但是如果船员因为战争导致人身意外身故或伤残,并且没有投保战争等特约保险,则不予赔付。 (5)其他保险:比如冷藏货物运输保险、小型游艇责任保险等。 2、渔业损失保险 1、渔获保险:以渔船渔业、定置渔业以及一部分贝藻类捕捞为对象,补偿因捕捞数量减少而造成的收入损失。 2、养殖保险:以部分鱼类、贝类养殖业为保障对象,补偿因养殖水产动植物死亡、流失等(产量减少)造成的损失。 3、渔业设施保险:以养殖设施或定置网等渔具为保障对象,补偿其使用过程中因损坏等带来的损失。 根据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官网信息,渔业互助保险业务为广大渔民群众提供渔船财产、渔民人身和水产养殖等保险服务。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